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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將督查存續期綠色金融債 投放金額排名前10%項目逐壹披露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 作者:pmo2ae413 | 發布時間: 2018-03-08 | 1350 次瀏覽 | 分享到:
       導讀
       監管可能擔心綠色金融債投向是否真的投向綠色項目。“細化披露標準,可以規範銀行等金融機構發行綠色金融債。”該人士表示,市場越來越規範,真正想做綠色金融債的銀行更有動力,搭順風車的銀行逐漸就退出了。
       3月7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央行於近日下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綠色金融債券存續期監督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8〕29號,下稱“29號文”)。
       29號文顯示,為進壹步完善綠色金融債券存續期監督管理,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推動發行人加大對綠色發展的支持力度,將對存續期綠色金融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核查,主要內容包括發行人經營狀況、募集資金投放進度、綠色項目情況等。
       央行也制定了《綠色金融債券存續期信息披露規範》,對於綠色金融債券募集資金投放金額排名前10%的項目,以及投放金額在5000萬元及以上或占綠色金融債券存量規模1%及以上的項目,應按項目進行逐壹披露。
       有綠色金融資深人士表示,除了綠色公司債,綠色債券的主要發行是金融機構。但有些機構很有可能沒有把募集資金投向綠色項目,導致出現“綠色債券不綠色”的情況。原信息披露規範,對於各家銀行披露信息的要求比較簡單和籠統,特別是小型銀行機構,是否投向綠色項目,目前還缺乏監控。
       此前,2017年3月,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支持綠色債券發展的指導意見》,對綠色公司債券的發行主體、資金投向、信息披露以及相關管理規定和配套措施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
       根據中國金融信息網綠色債券數據庫統計,2017年,中國在境內和境外累計發行綠色債券(包括綠色債券與綠色資產支持證券)123只,規模達2486.8億元,同比增長7.6%,約占同期全球綠色債券發行規模的22%。其中,上半年由於市場利率波動,綠色債券發行下降,下半年則快速回升。
       
       核查比例不低於已投放資金20%
       根據29號文,央行將對存續期綠色金融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核查。央行各分支機構應充分了解轄內發行人綠色金融債券基礎信息,主要內容包括發行人經營狀況、募集資金投放進度、綠色項目情況等。重點核查發行人募集資金投向綠色項目的真實性、篩選和決策程序的合規性、募集資金管理的規範性、環境效益目標實現情況等。其中,當年現場核查範圍應覆蓋轄區內全部綠色金融債券發行人,核查比例原則上不低於全部發行人募集資金已投放金額的20%。
       有綠色金融業內人士表示,綠色金融債在初期對金融機構有很大的吸引力,因為這體現了該機構的品牌形象和創新能力。但實際上,綠色金融債缺乏優勢,壹是資金價格仍受到市場價格影響,不會因為是綠色債券而降低資金成本。二是需要聘請第三方機構進行認證,增加了發行機構的資金、人力和管理的成本。
       不過,監管可能擔心綠色金融債投向是否真的投向綠色項目。“細化披露標準,可以規範銀行等金融機構發行綠色金融債。”該人士表示,市場越來越規範,真正想做綠色金融債的銀行更有動力,搭順風車的銀行逐漸就退出了。
       
       細化披露規範
       29號文附件《綠色金融債券存續期信息披露規範》要求,綠色金融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季度報告應重點說明報告期內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季度報告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報告期內新增綠色項目投放金額及數量、已投放項目到期金額及數量、報告期末投放項目余額及數量以及閑置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等,並對期末投放項目余額及數量進行簡要分析。
       綠色金融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年度報告應全面說明報告年度募集資金的整體使用情況及預期或實際環境效益等。年度報告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報告期內新增投放金額及數量、已投放項目到期金額及數量、報告期末投放項目余額及數量、閑置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投放的綠色項目情況及預期或實際環境效益等,並對相關內容進行詳細分析和展示。
       發行人應在年度報告中對報告期內投放的綠色項目情況進行披露,披露內容可隱去關鍵商業信息。對於綠色金融債券募集資金投放金額排名前10%的項目,以及投放金額在5000萬元及以上或占綠色金融債券存量規模1%及以上的項目,應按項目進行逐壹披露;對於其他項目,可按類別進行歸納披露。
       發行人應在年度報告中選擇典型綠色項目案例進行詳細分析,典型綠色項目案例應優先選擇投放規模較大或具有重大環境效益的項目,可隱去關鍵商業信息,介紹項目詳細情況及預期或實際環境效益。
       發行人應在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中,披露綠色金融債券支持企業或項目發生重大汙染責任事故或其他環境違法事件等信息。鼓勵發行人在年度報告中披露環境效益的測算方法或評估機構。鼓勵發行人在年度報告中以適當篇幅介紹自身發行綠色金融債券的願景、目標以及完成情況。鼓勵發行人根據自身理解突出綠色金融債券投向特色,披露重點投向領域,或披露明確不參與的投資領域。